全军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百问百答
军品定价方式可分为价格审核和竞争性采购定价两类。价格审核方式主要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装备定价,其基本依据是1995年和1996年分别颁布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和《军品价格管理办法》。竞争性采购定价方式主要包括:招标定价、竞争谈判定价、询价定价等,其基本依据是2003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和即将颁布的《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
民营企业按照所有制性质,属于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等经济成分),大体包括三个层次。广义的民营企业等同于非公有制企业,指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企业特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属于港澳台和外商投资禁止类领域,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民参军”中的民营企业是指参与武器装备建设的私营企业或私营控股企业,不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有关规定,军方对承担军工产品型号研制和定点生产任务的民营企业,由军队驻地区军事代表室派出军事代表,对军工产品进行检验、验收,对装备研制、生产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民营企业应为军事代表提供必要的检测设备、工具和条件等。(参见《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厂军事代表工作条例》)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民营企业,应当根据所担负的国防动员任务,储备所需的设备、材料、配套产品、技术,建立所需的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和完善预案与措施;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军事订货合同和转产、扩大生产的要求,组织军品科研、生产,保证军品质量,按时交付订货,协助军队完成维修保障任务。国家对因承担转产、扩大生产军品任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给予补偿。对于未按照转产、扩大生产军品和维修保障任务的要求,进行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或者未按照规定组建专业技术队伍的,拒绝、拖延执行专业保障任务的,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民营企业,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强制其履行义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民营企业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程序包括:一是提交退出材料。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拟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向国防科工局许可管理办公室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同时报送装备发展部,并抄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二是作出退出决定。国防科工局应当自收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申请书》起6个月内,从军工能力布局、保密管理、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任务转接或者替代、在建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在研科研项目的处置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与装备发展部协商后,对主动申请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作出是否准予退出的决定。三是执行退出决定。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国防科工局的书面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持有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交回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将所持有的涉密载体移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保密管理机构或由其监督销毁;退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应与从事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对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管理,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参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
军品配套产品供应运行协调是指针对配套产品研制、生产和供应中出现质量、数量、进度以及能力等重大事项,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协调的原则解决相关问题。运行协调首先是供需双方之间的协调,其次是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等主管部门间协调,国防科工局重点协调重大事项。国防科工局及各级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协调落实需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的煤电油运等运行条件,保证配套产品生产需要。
通常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一是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二是质疑和投诉。可分别向装备主管部门和装备发展部提出质疑和投诉,由装备主管部门或者装备发展部予以解决。三是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四是司法途径解决,按规定渠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解决。
军工建设项目验收包括五个步骤:一是根据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竣工验收计划,结合项目验收准备情况,制定验收实施方案;二是国防科工局或受托验收组织成立项目验收委员会,开展现场核查,形成分组验收意见;三是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召集会议,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汇报,形成现场竣工验收意见,对验收检查中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四是项目主管单位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对现场竣工验收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国防科工局或者受托验收组织部门;五是国防科工局或者受托验收组织召开办公会,审议验收委员会现场竣工验收意见以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委托验收组织部门将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局备案,提供后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参见《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准则》)
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要求的,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申请竣工验收。国防科工局对部分重大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其他涉军民营企业军工建设项目,委托所在地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具体验收任务分工在国防科工局下达的年度竣工验收计划中明确。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批复文件应附现场验收意见一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参见《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装备建设经费是国家专项经费,必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如在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和管理方面,一是执行项目合同,组织并确认科研收入;二是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确定分承包单位和协作单位,并按照合同规定管理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三是严格按照国防科研项目成本开支范围,进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四是及时报告国防科研试制费使用情况。装备购置费和装备维修费的使用管理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参见《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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