舰艇气胀式救生筏
自扶正式舰艇气胀式救生筏是装配在舰艇上,供应急时救生使用的能够自动扶正的气胀式救生筏。
一、主要指标
1.产品设计应完全满足SOLAS(96)修正案、《国际救生设备规则》及其修正案、海安会决议MSC.81(70)《经修正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及其修正案、《CB3593-94气胀救生筏技术条件》中对气胀式救生筏的所有要求。
2. 气胀式救生筏筏体胶布扯断强度(N/50mm) ≥2700 (经向/纬向)。
3. 救生筏应能在-30℃~+65℃环境温度下存放而不致损坏;
4. 救生筏应能在-1℃~+30℃海水温度范围内正常使用;
5. 对于存放高度不超过18m的包装完整的救生筏,应能承受至少从18m高处投落下水,筏和属具应不影响使用;对于存放高度超过18m的包装完整的救生筏,应能承受至少从30m高处投落下水,筏和属具应不影响使用;
6.尺寸规格
规格(人) | 重量(kg) | 存放筒直径(mm) | 存放筒长度(mm) |
10 | ≤135 | ≤670 | ≤1400 |
15 | ≤175 | ≤710 | ≤1460 |
20 | ≤215 | ≤755 | ≤1500 |
25 | ≤245 | ≤780 | ≤1700 |
50 | ≤450 | ≤910 | ≤2100 |
65 | ≤535 | ≤950 | ≤2150 |
7. 产品使用寿命不少于12年。
二、装备承制资质和能力要求
1. 承制单位应具有军委装备发展部(原总装备部)颁发的《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且承制范围应覆盖拟采购产品。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应覆盖拟采购产品。
3. 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 无严重延期记录,质量服务状况良好,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合同争议纠纷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及有关行政处罚等情况。
4. 能提供近三年内在军方具有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证明。
5. 供货方应有稳定的技术团队,有足够的技术资源进行后期的技术支持工作。